裁判資格傳說

作者:Harry Smith-Hampshire   翻譯:簡素貞(Dance News 1856)



    很多人在思考如何建立一套較有架構的裁判資格制度,但目前這項專業的舞蹈 裁判審查仍付之闕如。我於2001年曾提出一份詳細的論文--"裁判的藍圖"-給 國內以及國際的主管機關,期能成為這樣一個系統的基礎,我希望舞蹈週報能 有版面重現此論述。

    短期的作法,英國舞蹈協會總會(BDC)應提供國內錦標賽的裁判們一些"指導原 則",該緊急採取一些積極措施的原因之一是,近年來我們已在身體風格、編舞 以及技術等方面看到一些變質的現象,而裁判應給予高度的重視。

    舉例來說,探戈在比賽舞池中已有很多的改變,而且很多專家皆認為是完全不 可接受的;也就是說,公然地違反了該項舞蹈公認的技術與特色。

    業餘的組織(IDSF)已藉由在不同國家舉辦研討會來訓練所需的裁判,但國際舞蹈 及體育舞蹈協會(WD&DSC)尚未設計出這樣的訓練機制,但這項專業裡的每一位皆 應要依據全球認可的一種標準;如此一來:(a)參賽選手可以知道何者是被允許或 不被允許。(b)老師 / 教練有正確的指導原則來引導學生。(c)裁判亦同。

    在英國,這項確保裁判適當地具備合格條件來擔任該職務的系統,已超過65年沒 有進展,當時是標準舞正式的委員會首次裁定,具備正式認可的教學協會之正式 會員資格者,可被接受任命為錦標賽中的裁判。在這些年間,競賽舞蹈中所涉及 的結構與舞步,已比1930年代所呈現的複雜許多。

    為達正確並整體地給予裁判執照系統之目的,體育會(Athletics Association) 已發展出一套系統,依據他們的經驗來評定裁判的等級,階級依序為會員級、縣 市級、國家級到國際級裁判,在較高的層級裡,裁判要被認可達到最高的層級之 前仍有其他另外的階段。

    目的

    體育運動舞蹈活動中設立裁判的原理是,讓人能完全客觀地做出選擇,這也表示 不允許形式偏好或國家主義來影響到判斷,裁判必須保持完全的客觀,只依當時 的表現來評判。

    技術

    標準舞風格:技術是優良舞蹈的基礎。標準舞 - 例如,摩登舞的部分 - 有其 清楚界定的特別技術,因此,我拿它和傳統的芭蕾舞比較,卓越的技術是非常重 要的,我完全認同精湛表演中藝術性元素的價值,但一對被評分很高的舞者,若 無法精準地跳出及展現基礎技術的話,我認為這是令人無法接受的,這不能光聲 稱這對舞者是 "從心舞蹈起" 來當做藉口,差勁的技巧,如外形間隙、不正確的 步法、不穩定的腳部軌跡、不佳的姿勢、缺乏反身動作、唐突的方向(例如:反 方向線的移動)、不典型的升 & 降(例如:探戈)...等等,皆應給予處罰。

    風格:這一項是依裁判的觀念,什麼是基礎姿勢以及各式舞步中的最佳風格來評 分的,舉例來說,我無法接受兩人握持時,手肘舉到舞伴肩膀的高度或更高,對 我而言,這是如此的不自然及荒謬的。我也不喜歡看到女士的臀部看起來是向下 掉的,這表示出,舞者並不了解,從身體的足部到頭部要產生一種勻稱、優雅且 稍微拱型線條所需的身體延展。

    移動性:對於華爾滋、狐步、快四步以及維也納華爾滋這幾項移動的舞蹈科目, (探戈則是不同的課題),我認為移動最重要的是保持完美接觸地在舞步中轉動及 其流暢性。各式各樣的流暢性-移動、行進、轉圈、升降以及傾斜,這種傾斜做 到極致時,是當身體從頭到腳趾尖形成一個直線,看起來須毫不費力。

    探戈是項根深柢固的舞蹈。若看到任何身體擺盪式的移動以及身體上升表示該舞 者並不了解這項舞蹈。腳跟高舉的舞步或只有腳趾尖在地板上的步伐也完全不是 探戈的特色,移動必須反應出音樂的斷音本質,狐步類的流動在這項舞蹈是不存 在的。

    特色:很重要地,每項舞蹈最具特色的表徵應於傳統的舞步中清楚地展現出來, 例如:華爾滋鐘擺式的擺盪及其具特色的軸轉;狐步中波浪起伏般的波形式升降 ...等等。探戈中狐步類的移動很清楚地是完全不符其特色的,每一項舞蹈不單 只有其特色,且須有其情感的表達- 浪漫、熱情、戲劇性...等等 - 在心裡以及 在頭部展現出來的魅力要一樣多。

    舞池應用:能很熟練地在舞池中避開麻煩及碰撞的舞者應受到嘉獎,或能不阻礙 或打擾其他舞者合理移動者也應受到鼓勵,舞池不應成為身體的戰場!蓄意地影 響別人在舞池上行進的參賽者,或藉由這樣做來阻擾或妨害其他參賽者是不會受 到裁判青睞的。

    當一對舞者在其完美的技術基礎之上,亦能達到了一流的移動藝術性時,這樣結 合藝術性與技術性的和諧呈現,才是真正地"從心舞蹈起",也才是極致的表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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