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貝瑞(Barry Free)從布宜諾斯艾利斯帶一對正統的阿根廷探戈舞者到BIC舉
行的第一次大使舞會演出時,他們是當晚眾所矚目的對象,也獲得了所有在場
的專業及業餘舞者的熱烈掌聲。
但他們全部的作品有著迂迴的本質、轉動的腳、糾纏的腿、圈盪、非移動的動
作,而且幾乎沒有離開地板中央;有些"體育運動舞蹈"的選手從阿根廷表演者
以及舞台劇"阿根廷探戈"、"雙人探戈"及"探戈x 2"等的動作擷取了一些步伐的
元素,但看來似乎沒有學到多少這項舞蹈的精髓!目前很多選手在錦標賽中所
表現出的並不是探戈!
我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寫道:「探戈並非輕快移動(flighted)的舞蹈,再強調
一次,它是一種根深蒂固的舞蹈」。大的移動應視為負面的舞步!我在一場重
要的錦標賽中看到一對舞者在探戈跳滑行步(Skid),身體若無輕快移動,這動
作是不可能做得出來的!
我應該加上:「也沒有任何的升與降」。踩每一步皆應謹慎地運用地板壓力和
集中的重心,原地或細微的行進動作來運用迴旋步、滑軸轉步、軸轉、圈盪等
這類步伐才是這舞蹈的獨特典型,相對於有些步伐和舞步是如鞭繩般快速閃過
的動作,有些則是充滿戲劇性的結束,這些動作全都描繪出探戈的典型特色。
所有的標準舞技術書籍皆認同探戈的技術,它是不上升的,雙膝保持在收縮的
位置,例如,絕不完全打直,雙腳稍微抬起及置放,並不像其他舞蹈滑入位置
。競賽探戈也許在 Len Scrivener & Nellie Duggan 身上達到它的頂峰(他們
兩人在1950到1952年間達到他們的表演巔峰),尚無任何照片可做到他們在這
項舞蹈裡移動的方式,他們對探戈的感覺就像已深植於他們的靈魂裡,一個共
同的心靈,因為他們在這項舞蹈裡已合而為一。
雖然競賽探戈已遠離它的源頭阿根廷,但本質並未改變。相較於其他四種摩登
標準舞被分類為"移動"的舞蹈,探戈被這一行的行家形容是一種"非移動"的舞
蹈;探戈就如同倫巴一樣,應在原地幾乎不移動或只是細微的前進,數十年來
,最優秀的探戈舞者運用多樣的舞步,例如:各式各樣的迴旋步、軸轉、圈盪、
扭轉、滑雪形轉步、telespins...等,來讓自己做到非移動的風格。
也有須要前進的動作,但每一步皆需穩固地放下-就像是一種特別的走步方式-
但輕輕地v向下壓進地板,不論時間點是慢或快或切分拍,膝蓋絕不打直,某
方面來說,其他四種摩登標準舞所使用的前進移動,對探戈的精神而言可說是
外星人。
舉例而言,探戈的步伐"追步"(Chasse)是一種前進的移動,但對這個舞步的正
確表現來說,移動是次要的,追步由側行的三個步伐開始,但每一步重心有稍
微的停留(dwelling),反之,在"移動"舞蹈中的側行移動,重心保持流暢地流
動著;而第四步,右腳前進成CBMP及外側舞伴,身體銳利地轉向右側,重心穩
固地停在兩腳之中;下一個步伐,左腳回成CBMP,身體繼續轉,再次必須穩固
地置放,但這一次用全部的重心。
從這個位置,有好幾種可的結束方式,其中之一是緊湊的Q&Q 側追併步,腳幾
乎是平的,緊接著左腳於右腳後交叉,形成帚形步位置。要了解的重點是,比
起現今如同外星人般的自由流動、長踏步和擺盪身體等這些偽裝探戈的動作來
說,踏步的結實感和足部置放重心稍微的停留才能正確地描繪探戈的特性。
男士的直行聯結步成PP,是另一結實動作的例子,左腳開始前進成CBMP-幾乎像
是迷你的抑制步-第二步,右腳側踏(相對於左腳),銳利的身體輕彈將右肩稍微
轉向後,無重心的左腳姿勢現在應是用腳掌內側與地板接觸,腳靠一起,腳跟
只是稍微抬起,左膝並稍微轉向右膝(膝蓋的動作是腳部位置內側自然產生的結
果)。
一個非常吸引人具探戈特色的原地旋轉花步是這樣跳的,最好在舞池接近中
心的地方做: Telespin 緊接著 three steps(由左轉原地旋轉步(Reverse
Fleckerls)的第二部分所組成 - 也就是右腳側踏,左腳後交叉,解開右腳重心
- 仍強烈地旋轉,置重心於左腳,在左腳腳掌的軸中心上將右腳圈盪,重覆
右腳側踏,左腳後交叉,解開右腳重心,用抑制步來結束這個快速的旋轉動作,
並完美地維持多1~2拍來強調這強烈對比的結束,但若將它跳成飛馳的舞步,除
了會完全喪失戲劇性及吸引人的效果外,更會失去探戈的特色!
在此重覆我先前一篇文章中所寫的:"探戈正處於一個危機的時期,就破壞歷史
特色而言,現在在錦標賽中探戈已成為最差的舞蹈,他們用不適當的編舞,將探
戈常步移動的基礎改變成身體飛動的舞蹈,且很多舞步帶入上升的動作!邏輯上
,評審能來評分的資格是依據他們透過考試能顯示出他們對技術的知識而獲得的
,這種新時期只可能有下列兩種可能的結果之一: (一)這樣違反探戈特色及技術
者的分數都被打的很低,或者(二)重寫探戈技術來納入這些發展。
不論是前者或後者,他們都不應同時存在!我希望能引起"藝術標準與提昇委員
會"(CASE)對上述事情的注意並提交此提案。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