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標準舞五十年回憶(19)

文:黃輝煌(轉載自舞世界月刊第120期)

1984.3.29毛塚道夫、Momoko來台表演。筆者(左一)、連水生(右一)、李榮生(右二)。

    改選前的魯宗仁先生和國標舞界

    魯宗仁先生在榮任第七屆理事長之前,為正常發展內外會務,不時與當時舞界最活躍的份子以及社會名人等餐敘 閒聊,進而從中瞭解北市舞協和國標舞協概況,以及社會名人對改選後的領導組織意願。

    於此期間,筆者獨資謀商,比起過去合資從商時期,時間安排較為自由,因此得以在赴日洽商同時,抽空拜毛塚 睦雄先生為師學習舞藝。並於在台處理客戶業務之午後閒餘,則前往北市舞協活動中心與新知舊友談舞論技,大 夥以舞會友、廣結良緣,筆者回到了喜愛的國標舞界,心底甚是歡喜。

    就在國標舞協改選一個月前的某日下午,離開北市舞協不久而和李榮生老師(已故)再開始有接觸的連水生老師 (已故),來電告知國標舞協改選事宜,並邀筆者入會參與,以共同推動舞運。頃在1953年(民國42年)筆者和 前輩老師及諸友開始努力申准教舞正當化活動,惟因國情社會法令風氣不容,每每失敗沈寂多年,今逢國標舞協 改選理監事,將使門面換新作業更勤再次寫下台灣國標舞歷史發展的新一頁。之前,張迺欽老師和連水生老師兩 人,素來意見似乎難容,因而張老師久留北市舞協任當頭號領導人。筆者與張迺欽老師約於1960年互相慕名而結 友,張兄雖然為人心直口快,但我們交情深厚,彼此溝通甚易,況且回想與筆者共事期間表現,績效甚佳等等往 事,使本人認為這一次國標舞協改選裡不可遺漏的重要幹才。在我倆檢討1950年至1983年的舞界狀況及展望未來 舞界願景過後,張兄欣然同意棄北市舞協而參與國標舞協,這才使分離多年的四好友於1983年再次合作,達成魯 宗仁理事長不為人知的心願-凝集四人之向心與力量。魯理事長獨具慧眼,聚集四好友之舊誼,使之免於分派對 立,凡事四人合議呈報活動內容,有益協會事項必准推行,讓四好友身受重任,心滿意足,充溢成就感,竭盡犬 馬之勞。

    國際舞協裁判委員會的誕生

    溯往1953年代,賴木煌與蔡增添大師,開班教學國標舞步,學員有年輕小老師黃輝煌、李榮生、後加辭去公教生活 改行教舞的連水生老師參加外,另有年輩三十五以上的愛好舞蹈人士參加。若記憶不錯,我們三人在1960年左右, 和狂愛學習國標舞且能力甚強的張迺欽結緣為友,四人無意中形成新一代風雲舞者。頃至1965年違法私辦舞蹈聯誼 活動時,教舞經驗甚久的四好友擔任講學示範。後來,政府批准協會成立舉辦國際性重要比賽,我們四人退居負責 競賽組、計分組、音樂組…等工作,請大師賴木煌、蔡增添兩位前輩擔任評審要職,此況就是四好友擔任正式裁判 前期。

    記得1980年3月27日,國標舞協在北市南昌街公賣局籃球場舉辦的國內大賽暨參加丹麥世界賽,台灣國家代表隊選手 選拔賽,國標舞協按當時國標慣例,五位評審擔任裁判要職。此後,台灣高科技產業興起,社會文化康樂健身活動 跟著現代化,國人對國標舞觀感開始走向正面,舞迷們越來越多,比賽活動也隨年加次,舞協教舞老師擔任裁判為 榮,比賽裁判從五人、七人、十一人,如此沒有制度的任命裁判,也許有一天裁判多於選手,致品格難能齊集,影 響舞協名氣,需要建立制度。魯理事長便與筆者商談裁判制度事宜,然於1984年元月任命本人為裁判委員會總召集 人,呈報內政部備案。

    身為一位裁判委員總召的遺憾

    筆者在擔任裁判總召集人時,一直深感遺憾的是,當時台灣的舞蹈老師們並未如鄰國日本的舞蹈教師制度,學習 Reverse Technique 等基本舞藝教材經實際和口試合格,並有比賽經驗者為裁判。尤其當時台灣國標舞資訊教材 可說寥寥無幾,因而擔任教職或評審應具備條件似有缺些,需要教舞業者搜集書本資料,加緊學習應合時代轉新 。

    第二個遺憾為,筆者在裁判委員會當中所計畫之裁判資格腹案未能實現。此腹案內容為:國標舞協主辦之比賽,有 派選手參賽的老師為先擔任裁判,非常熱心服務舞協活動的舞蹈老師次之。裁判級別方面,分為評定高水準舞藝的 職業組和一般水準的業餘組二類,裁判級別晉升,如公教人員規定考績年資辦理,因此每位老師均有資格擔任裁判 。當時資優留英老師們曾經派出不少選手參與,功不可沒,是1984年後的新秀裁判無誤,對此筆者抱了莫大期望, 舞協所辦比賽,將得眾人支援和稱讚。

    筆者猶記與日本舞界領導們餐敘時曾得教導:裁判制度事關國標舞正面發展,必須謹慎思考、公平合理為本等,金 玉良言永存銘心。又因筆者為日治時期出身於理工科系,凡遇處事效率為先,人關為後,遵守日人所言和本人處事 原則,造成違背待人處事的傳統古訓,因難推行意願突破現狀。

    當時有些裁判認為可評定任何組別的選手成績,這顯示他們倚老賣老的古風,沒有想到約1950年到1983年之間,已 有前峰選手接受英國人的新藝教導,對部份老裁判發生情緒不滿,而在舞界有所風聞,須待妥善安撫,以上種種思 索,如果以筆者個性每一處理,將和魯理事長的待人寬厚情誼相反,筆者尊重長者心意決定收回腹案而不再言起。

    這個胎死腹中的裁判制度方案,於今則由IDSF和WDC協會,分有縣、市、國際等級進行考試,此雖非如國家考試之高 考、普考和備至政府主管單位報請頒發資格考試合格之證書,但,這為政府建立了將來國家標準舞教師、競技舞比 賽評審的考試範本。因此筆者相信不久的將來,教師和評審資格必列入政府體製法例,也預先祝有心成為正式舞蹈 教師與裁判的讀者們將來能夠順利通過考試。如今有台灣IDSF和WDC舞蹈協會實現了筆者內心深處隱藏已久的心願, 證明了我的腹案具有遠見,值得欣慰!本人冀盼舞協繼續努力運作,早日得到政府資格考試內容制度,助業者取得 正當回報。

※附記:舞界老友甚多失聯,若有記載遺漏或冒犯,敬請見諒並請來電聯絡∼
電話:(02)2883-7182
傳真:(02)2881-7485
行動電話:0928-532957                                     黃輝煌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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