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一致共同努力為選手謀福利

文:李裕榮(摘自舞世界132期)

在民主、自由的社會裡發表評論是個人的權益而且必須予以尊重,但是必須有憑有據,否則就是妖言惑眾、譁眾取?,可能損及他人名譽進而構成誹謗,切勿逞口舌之快,造成親痛仇快,請慎之!

99年全民運動會的確是由三方共同決議將運動舞蹈從第一類調降為第二類。與會代表一、99年全運籌備處。二、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秘書長曹進來。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代表:葉榮裕理事長、陳明祥、蔣椿梅、王孝忠、趙士震、…等老師。

首先在此強調:與會任何人都有表達個人的意見,所以達成的決議也是大家必須遵守服從的,在各單位的遵?下99年全運會舞蹈運動在第二類別下順利結束。本人對於葉榮裕理事長、蔣椿梅、王孝忠、趙士震等老師所發表任何意見本人沒資格評論,因為他們基於單位或個人的立場發表意見,並不代表任何參與全民運動會縣市領隊、教練、評審的立場發言。本人129期並沒說是陳明祥提案把舞蹈降為第二類害各縣市獎金福利驟減。舞世界129期文中質疑的是身為台北縣教練陳明祥當時與會,當有人提議將舞蹈運動調降為第二類時,你有想到選手的損失有多大嗎?而你的態度、立場、原則又為何?是贊成?是反對?亦或默認?而你有意見具申嗎?你有據理力爭嗎?你有主動積極發言為選手爭權益嗎?如果有,請明示會議紀錄,以昭公信,我們將給予最高的肯定與感謝,如果沒有,豈可厚顏無恥、大言不慚,奢談為選手爭權益,我們以你的表現感到失望,並給予遣責。

129期本人說:「台北縣提出申訴有1:為何重跳jive。2:依規定評審不得判親人,請評審說出理由」台端說本人斷章取義,台端敢說這兩點不是台北縣代表提出來的嗎?假使台北縣有提怎麼辦?台端能負責嗎?還說技術手冊是參考書,台端把國家辦理的活動所制定的規範當成什麼了?技術手冊對台端有利的是技術手冊,不利的就是參考書?謝氏所云荒謬到極點。

評審不能裁判親人這件事,所有人都能說道德立場上要避嫌是基本常識,這件事所有人都能提唯獨你謝淑華不能提,眾所皆知謝淑華與陳明祥你們是親人,只要有陳明祥比賽的全運會你幾乎都有裁判陳明祥,這麼多年你裁判陳明祥,你有提過避嫌的基本常識嗎?而本屆陳明祥沒有參加比賽你就拿著申訴書說要避嫌,合理嗎?可以嗎?而你這樣做難道不覺得太自私、太?風範了嗎?

130期文中你更提起:「台中縣、苗栗縣、高雄市也有提出申訴,我為何不敢說」我告訴你台中縣、苗栗縣、高雄市等是按照程序提出,他們所展現的運動家精神是本人所敬佩的,不像你們提出申訴,當評審委員會還未完成判決,你就急著與工作人員爭吵, 終將私人芝麻小事竟然鬧到台上變成全運會的大事, 所以本人對你們每屆都藉故抗議的居心提出質疑。

謝淑華你說:「全運會12年6屆除台北市餘10年5屆都是本人掌控、為所欲為,得便宜又賣乖,並且揚言要公開本人醜陋之事」,試問本人到底如何掌控?又如何為所欲為?還有那些醜陋事情請台端拿出證據,以證明所言不假,否則在此本人鄭重聲明100年3月底以前若不為不實指控公開道歉,本人將不惜訴諸司法,討回公道,捍衛清白。

本人致力於舞蹈教學凡數十寒暑,本著無時不向先進前輩請益,無日不奉獻所學,獎勵、提攜後進,近年來更致力於青少年選手紮根訓練的工作不餘遺力,成效斐然,所為大家有目共?。且本人從不主動與人爭訟,發生本次事件深感遺憾,亦增感舞界之複雜,為使舞壇有乾淨、愉悅的比賽環境,亦請大家公評,追求真相,還原事實。全民運動會舞蹈運動從第一屆到現在都在風風雨雨下度過、成長、茁壯,為了舞蹈運動永續發展,在此本人誠懇呼籲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以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舞蹈總會兩會團結合作,各司其職,共謀權益,這才是選手之福。願大家共同努力,攜手並進,創造健康、快樂、公平、公正、公開的舞蹈競賽環境,乃我舞界之福!之幸!

---(全文完)---